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两费”停征后前期预收管理费退付和收费票据收缴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94号)要求,现就做好前期预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退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预收“两费”退付工作。依据《关于做好工商“两费”停征后前期预收管理费退付和收费票据收缴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本级凡在2008年8月31日前已预先收缴的,属于2008年9月以后月份的(含9月)“两费”,应当予以退付。各级工商部门要全面掌握退费情况,及时编制退费清册,核实退费数额。市财政部门将安排专项退费资金,确保市本级预收“两费”及时退付。从2008年10月开始,市本级各工商分局要按月上报退付台帐。
二、明确政策界定,确保退费有序顺利进行。预收“两费”退付涉及面广量大,要切实按照《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03〕80号)中有关退费的规定,本着“方便群众、公开透明,加强内控、规范有序”的原则,对市本级退费审批和操作流程明确以下要求:
(一)凡申请人提交的非税收入票据、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原件等资料相符的,填写“预收工商‘两费’申请书”,票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申请退付证明材料”,经征收单位管理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征收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再由征收单位管理人员开具“非税收入退付凭证”。
(二)凡申请人无法提供非税收入票据而申请退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内容包括:提前缴费时的缴款人、缴款时间、缴款数量、标准、缴款金额。征收单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与“两费”登记台帐和非税收入票据财务记帐联核实无误后,由申请人在记帐联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与收据联一致”并签名确认,征收单位将书面说明和票据复印件作为“申请退付证明材料”,可按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三)凡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人一栏中未填写姓名或填写不明确的,由申请人出示与票据填写相符合的证件或提供票据权属关系证明,并在证件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征收单位将原票据和复印件作为“申请退付证明材料”,可按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四)委托其它部门代征的“两费”,按照“谁委托、谁退付”的原则,申请人应到发出委托的单位办理退付手续,同时做好收费票据的收缴工作。
(五)征收单位财务人员要健全退付登记台帐,视退付金额大小,在单位基本结算帐户支付现金或开具支票。凡壹仟元以下可以支付现金;凡壹仟元以上个人缴纳的原则上开现金支票,单位缴纳的原则上开转帐支票,支票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填开完整。
(六)原非税收入票据数量、标准填列不清的或出现其它争议事项的,由征收单位负责向申请人解释征收时的计算方法和应退付金额,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办理退付手续。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两费”退付的管理。市本级各工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退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征收实际,抽调相关人员集中落实退付工作,要加强对退费申请、退费依据、退费审批、当事人领取等环节的控制与监督。鉴于退费审批需一定时间,基层工商部门的一线人员要主动向个体经营者做好接待、解释和政策宣传工作,避免因工作不当引起与当事人间的矛盾或冲突。同时,要及时了解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处置,推进退付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预收工商“两费”退付申请书
2.工商“两费”退付清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