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2004年3月19日湖州市个体劳动者第五次代表大会经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城乡个体工商业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团结、教育、引导全市个体劳动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湖州市青铜路2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会员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会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三)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维护会员正当经营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提供生产经营、信息等中介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 (五)协助地方党组织加强会员单位的党、团、工、妇的组织建设; (六)了解和掌握会员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协调和解决,向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个私民营经济的政策要求和立法建议; (七)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会员单位进行行政管理,协调会员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其它经济组织的关系;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相互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外开展经济技术协作、交流、培训、考察活动; (九)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湖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会员手续的成为本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四)从事个体经济管理、教育、服务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理事会成员有权咨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动议; (四)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信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为协会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选派为代表。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湖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理事会的基础上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须经到会的会长、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处理协会日常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应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建立党、团、工会、妇女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应设立个体、民营企业维权服务中心(联络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任职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补或撤换,但增补或撤换的理事不得超过原有理事数额的1/5。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须经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拨付的经费;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有关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湖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