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抵押物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以其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者商品,以及其它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对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已指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到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一、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须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
3、抵押合同;
4、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及占管状况证明;
5、抵押物价值凭证(原始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无重复抵押登记申明;
7、抵押物清单;
8、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9、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10、有限公司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长签名);
11、股份公司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东签名);
12、海关监管货物,应提交海关许可证明。

二、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
3、抵押合同;
4、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及占管状况证明;
5、无重复抵押登记申明;
6、抵押物清单;
7、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8、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9、有限公司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长签名);
10、股份公司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东签名);
11、原抵押物登记证;
12、海关监管货物,应提交海关许可证明。

三、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履行完毕证明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协议;
3、原抵押物登记证;
4、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办事程序:
1、受理初审;
2、部门负责人审核;
3、分管局长审批;
4、发登记证。

五、责任处室:市场合同监管处;联系电话:2123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