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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国家工商局第77号令(1997.10.31)
二、申请举办商品展销会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3、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4、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申请举办商品展销会应提交的文件: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5、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展销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8、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9、外地来湖举办商品展销会的,须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
10、其他工商部门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办事程序:
1、填写商品展销会申请登记表,并提交所需的文件;
2、审查人员审查;
3、处长审核;
4、局长审批;
5、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五、办事时限:15天(法定)。
六、责任处室:市场合同监管处;联系电话:212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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