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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国家工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305号。
二、执照换发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注明有效期和经营期营业执照,经营期即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中确定的经营期限,执照有效期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期限核定。
三、执照换发应提交的材料:
1、在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注册资本已到位并经验资,收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有效期与经营期一致的营业执照;
2、在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内,注册资本未到位,或未全部到位,由企业提出申请,递交出资计划,向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有效期限。登记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作了准予延长或不准予延长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企业换发证照,或证照遗失、损坏,重新换(补)证照,每份收费50元。
五、责任处室:外资处;联系电话:0572-205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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