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住所使用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
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
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 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 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修改后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④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③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③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⑩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③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④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⑥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7、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④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⑥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⑤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③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
程修正案;
⑤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⑥ 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复印证明;
⑦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0、股东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③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⑤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⑥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⑨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1、分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④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⑤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⑥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⑦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⑧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七、撤销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④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八、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①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④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⑤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⑥ 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⑧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十、办理时限:法定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注销登记不收钱。
十二、责任处室:注册处;联系电话:0572-2058484、2058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