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修正)、《企业名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二、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 特殊的名称申请,名称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前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办事程序:申请、受理、核准。

    五、办事时限:承诺1个工作日(法定10天)

    六、责任处室:注册处;联系电话:0572---2058485